中国网财经
2025-04-15 10:59
中国网财经4月15日讯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此修订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旨在推动信托行业回归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转型,有效防控风险,构建更加完善的信托业监管制度体系。
记者了解到,现行《办法》制定于2007年,在规范信托公司功能定位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发挥了基础性作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历经18年的行业发展与变革,现行《办法》部分条款已难以契合当下信托公司风险防范、转型发展及有效监管的需求,与资管新规、信托业务三分类通知等近年新出台制度的衔接也有待强化。
上述负责人表示,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系统谋划了信托业发展目标和具体任务,《办法》作为重要配套制度需对照完善、促进落实。基于此,金融监管总局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围绕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对业务范围、经营原则、股东责任、公司治理、业务规则、监管要求、风险处置安排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调整与明确。
《办法》共8章77条。第一章总则明确立法依据、信托公司及信托业务定义、信托公司经营原则、信托财产独立性以及监管主体;第二章机构设立与变更明确信托公司设立与变更的具体要求,并强调了股东义务,规范异地部门设置;第三章公司治理明确信托公司公司治理要求,突出信托文化、股东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委托人和受益人保护;第四章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明确信托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内外部审计等要求;第五章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确定了信托公司业务范围,明确信托公司信托业务、资产负债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具体内容、禁止事项及经营管理要求;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准入监管、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分级分类监管等安排,提出审慎监管、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要求,明确问责措施;第七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在发生风险时的风险处置安排和市场退出机制;第八章附则明确实施日期和法规解释。
聚焦主业回归本源,重塑业务格局
《办法》紧密结合信托公司业务实践,突出信托主业,对业务范围进行了重大调整。将现行《办法》中5项信托业务整合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进一步明晰了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的核心业务范畴。
一位业内专家向记者表示,在资产服务信托领域,信托公司将充分发挥其制度优势,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多样化的资产服务,如财富规划、资产托管、企业员工福利计划等,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与居民财富管理。资产管理信托方面,信托公司需遵循资管新规要求,提升主动管理能力,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专业、规范的资产管理服务,在资本市场中发挥更大作用。公益慈善信托则为社会公益事业开辟了新路径,引导信托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记者注意到,《办法》坚决贯彻“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按责赔偿”原则,明确禁止保本保收益,从根本上打破刚性兑付,推动信托行业回归信托本源,重塑行业生态。这要求信托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更加注重风险揭示与投资者教育,确保投资者充分理解投资风险,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合理匹配。
强化公司治理,筑牢稳健发展根基
公司治理是信托公司稳健运营的基石。《办法》从多个维度强化了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要求。
在权益保护层面,明确信托公司董事会应设立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专门委员会”,将受益人利益置于首位,切实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举措有助于提升信托公司的公信力,增强投资者对信托行业的信心。
股东行为管理方面,要求信托公司做好股东定期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违规行为。同时,建立举报机制,鼓励信托公司员工、外部审计机构等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形成全方位的监督网络,规范股东行为,防范股东不当干预公司经营。
关联交易管理进一步强化,信托公司需制定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准确识别关联方,对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的内部评估审批,并对资金来源与运用进行双向核查,防止利益输送,确保交易公平、公正、透明。
薪酬管理方面,明确信托公司应按照法定程序明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的触发条件、适用范围、金额、方式等内容,将薪酬与公司长期业绩和风险管控紧密挂钩,避免短期行为,激励员工为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贡献力量。
此外,《办法》强调信托公司应培育和树立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受托文化,将文化建设融入公司治理全过程,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与行业声誉。
加强风险防控,规范业务全流程管理
风险防控是信托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办法》督促信托公司建立以受托履职合规性管理和操作风险为重点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构建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完善净资本和准备金管理机制,确保风险偏好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信托业务全流程管理上,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依法赔偿”原则,明确一系列禁止性规定。严禁保本保收益,杜绝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严禁不当销售,规范销售流程,确保投资者适当性;严禁通道类业务和资金池业务,防范风险隐匿与积聚;严禁违规担保,避免不合理的信用扩张;严禁不正当交易或者谋取不当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严禁挪用信托财产,保障信托财产安全。
固有业务管理也得到进一步强化。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对信托公司固有资产负债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完善注册资本和准备金监管要求,严格限制固有负债业务,严禁对外担保,严格限制从事实业投资,严禁向关联方融出资金等,有效防范固有业务风险,保障公司资产质量。
同时,《办法》明确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满足有关资质要求,如开展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等业务还需满足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规定,促进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行业的协同发展与规范运作。
提升监管效能,完善风险处置机制
据记者了解,《办法》从多个方面强化了信托监管要求,提升监管效能。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将其从3亿元提高至5亿元,增强信托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目前仅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未满足最新要求,其注册资本为3亿元,后续需积极应对注册资本提升的挑战。强化信托公司资本和拨备管理,确保公司资本充足、拨备合理,以应对潜在风险。
同时,《办法》从受托履职和股权管理两个方面加强行为监管和穿透监管,实现监管无死角。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根据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经营水平等因素进行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与有效性。
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方面,《办法》进一步提升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约束力和操作性。强化股东分红和股东红利回拨要求,促使股东更加关注公司长期发展与风险防控;允许信托公司向股东及股东关联方申请流动性借款、定向发债,拓宽风险化解资金渠道;明确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参与风险处置的职能和要求,充分发挥行业互助机制的作用;强化央地协同,形成风险处置合力,确保在信托公司发生风险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多位业内专家指出,除《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外,基于新三分类标准,《信托法》以及相应信托业务标准等“1+N”体系也应进行修订。《信托法》自2001年实施至今22年尚未修订,已难以适应信托行业的快速发展与变革。信托业务新分类实施后,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业务的发展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与业务标准。通过对“1+N”体系的全面修订与完善,将构建更加系统、科学、有效的信托业监管制度体系,为信托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此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信托行业发展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通过聚焦主责主业、强化公司治理、加强风险防控、提升监管效能等一系列举措,将引导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源,实现高质量发展,在服务实体经济、助力居民财富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未来,随着《办法》的正式实施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不断完善,信托行业有望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开启稳健发展的新篇章。
( 编辑:王晨曦 )